【作者简介】
闫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
【注释】作为回归后香港政制的设计者,中央明确指出,
《基本法》设计的香港政制依据的是国家职能分工理论,而非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这是研究香港政制的基本前提和理论源头。见吴邦国:《深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向前进——在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行政主导指在政治权力架构中,行政权较之立法、司法权更为优越。现代社会政治经济事务纷繁复杂、变化神速,行政主导模式以其高效、简洁、经济等特点显示了明显的优越性。目前各国多采用行政主导,即使是“议会至上”的国家,也纷纷通过委任立法、授权立法等形成实质上的行政主导。行政主导代表着各国政治权力架构模式选择的总趋向。
如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中,增加了“检察长”;司法机关的设立上,规定设三级法院及行政法院、检察院等。
有关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具体制度,学界多有阐述,可参见肖蔚云《:香港基本法讲座》,香港文汇出版社编印,1996
年版;许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王叔文主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修订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相关事件,如“居港权”事件、“23条立法事件”、“政改方案遭否决”事件、《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立法等,实务界与学术界均已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剖析,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董建华特首时期推行高管问责制、建立执政联盟等;曾荫权特首时期改组行政会议、重拾执政联盟、扩大策略发展委员会、扩大政治委任等。
《基本法》第
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基本法》第
19条第2款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出的限制”。香港特区法院依照
《基本法》第
18条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审理案件,同时还可以参考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参见
《基本法》第
88、
89条。
参见
《基本法》第
90条。
参见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NgKaLingvDirectorofImmigration〔1999〕1HKLRD315)判词,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参见肖蔚云:《略论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4-864页。
对相关案情,实务界和学术界已有广泛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不就具体案件展开。
引自吴邦国于2007年6月6日在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摘自梁爱诗女士在纪念香港
《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