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区政制制度及其实践的反思
总体而言,《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为世人所瞩目。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保持平和宽容的心态去分析和解决。从制度上应当明确其纵向、横向的双重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厘清其双重法系的磨合和适应;既要承认《基本法》的精妙,又要看到其中巨大的改良空间。这一切都服务于一个最终目的:实现一国内两制间的真正认同,建设一个强大的、和谐的、共荣的中国。
(一)《基本法》下政制架构的双重关系
《基本法》设置了兼顾特区历史与现状的政治体制,其中对于行政、立法、司法权的架构,体现了双重关系:一个维度是纵向的关系,即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即作为单一制的中国,中央享有统一的、完全的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香港的自治权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13]这一授权是通过宪法和《基本法》来规范的,因此,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其范围、内容、边界等都应当严格地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展开。这些问题表面上是“两制”的问题,可实质上是“一国”的建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法》是一部中央与特区关系法。另一个维度是横向的关系,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内部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首先,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权力特征肩负起各自的使命,既要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又不能跨越权力的边界,对其它权力进行侵犯。其次,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设计,已经明确了行政的主导地位和立法、司法的制衡与配合地位。因此,应当根据这一体制的设计,进一步细化制衡机制,避免过度的制衡成为失衡。
(二)《基本法》下的双重法律传统
《基本法》的根本特点在于,这是一个不同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它的起草是由来自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本地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承担的。同时,香港各界人士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询香港各界有关制定《基本法》的意见。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基本法》最后体现了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妥协与合作。不仅是起草,其实施过程更是两个法制的磨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