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架构下的特区政制及其实践
——以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的关系为视角
闫晶
【摘要】一国政治体制架构中,行政的职权配置及其与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是研究具体行政职权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模式集中体现了各国政制架构的发展趋势,其十余年来的运行状况又生动反映了两大法系的具体分歧与融合。以香港特区为视角,揭示行政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机理,可为行政职权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分析样本。
【关键词】香港特区政制;行政;立法;司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文简称《基本法》)为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设计了一整套崭新的制度和体制。其中对于特区政治制度的架构是最为根本、最为基础、最为核心的部分。较之于中国大陆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独具特色,它既不是立法主导,也不是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同时,立法与司法作为两个最重要的职能,与行政并存,并相互配合、相互制衡。这一体制既强调“一国”又兼顾“两制”,成为实现特区稳定繁荣的基石;实施十余年来,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显现了行政主导作为宪政的设想与其作为政治现实之间的差距。究其原因,既有不同法系法律传统的摩擦,也有不同方面政治力量的角逐,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这既是对“一国两制”制度先进性和有效性的追问,更是对中国政治智慧和治理能力的实战考验。
一、《基本法》对于特区政制的规定
《基本法》被称为港澳特区的“小宪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特区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同很多国家的宪法结构相类似,《基本法》在安排政治体制时,没有明确规定权力分配,而是把分配的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具体权力的授予,即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立法委和司法机构。因此,考察特区政治制度就具体落实为考察《基本法》下的权力配置原则、各类权力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关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