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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质询权研究

  

  最后,在宏观层面上,要重建香港社会的政治互信。香港的种种乱象,包括立法会质询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很多香港市民对国家缺少认同感、整个社会缺乏互信所致。因此,要从大环境上改变香港“仇中”“、反中”的政治生态,建立中央与香港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由于港英当局的挑拨离间,以及撤退前的一系列布局,香港市民对港英当局的认同度远高于对中央的认同度,对民主的渴求也远较港英时期强烈。这就使得香港议会活动中“逢中必反”、与政府处处作对成为吸引眼球、吸引选票的一个捷径。所以中央和特区政府要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树立港人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的信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香港的政治生态,使各种政治力量不至于为了选票而互相攻讦,补充质询案数量和建制派议员质询案比例才能大幅度减少。


  

  香港特区立法会质询制度的良好运作需要各种政治力量的密切合作。仅靠立法会、特首或政党中的任何一支力量是很难实现这个目的的。在香港立法会和特首直选实现后,质询制度的运行有可能顺畅,也有可能符合议会政治活动的一般规律。但是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才能使质询制度从根本上得到完善。


【作者简介】
徐加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姚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此数据来源于诺曼·J·迈因纳斯:《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伍秀珊、罗绍熙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版,第202页,第203页。
邹平学:《抵触基本法还是符合基本法——评香港特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之定位》,《法学》2007年第5期。
埃弗尔·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8页,第125页。
程汝竹:《外国议会质询制度》,《上海人大》2010年第10期。
杨曙光:《英国议会的监督制度》,《人大研究》,2005年第7期。
陈寒枫:《充分发挥质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人大研究》2007年第12期。
蔡定剑:《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350页。
当然,会期过短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几乎没有质询案的原因之一。
王永杰、杨海坤:《中外质询制度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澳门特区立法会已经认识到此规定的弊端。在实践中,已改为只要有议员提出申请,就可召开口头质询会议。参见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第26页。
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第17页。
此处的质询案件数包括了书面质询、口头质询和补充质询。各种资料对香港立法会质询案数量统计相差较大,多是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本文出于研究需要,把补充质询也纳入统计范围。
严格来说,补充质询也是口头质询的一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提法只是香港的通俗说法,并不表示建制派不追求民主,只是他们在实现民主的时间、途径和方法上有差别而已,有人称其为“渐进民主派”,而将“民主派”称之为“激进民主派”。
唐晓:《议会监督》,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320页。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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