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改进香港立法会质询制度的思考
以上从不同种类的质询数量之差异、不同选举方式产生的议员所提质询案数量差别,以及不同派别质询案差别等三个角度分析了香港的质询情况,我们发现香港特区立法会质询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补充质询的数量过多,严重影响政府的运作和声誉;二是功能组别议员质询案数量远逊于地区直选议员,这就使功能组别的作用无法显现;三是建制派议员质询案数量比例过大,从侧面反映了政府运作的艰难程度。这三方面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质询制度本身的问题,还与香港的政治架构、政党制度和政治形势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要改变上述问题,首先要完善质询制度本身,但最根本的是要中央和香港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做好香港的工作,建立全新的政党制度,改革和完善立法会的选举方式,最终彻底扭转香港日趋恶化的政治生态。
首先,在微观层面上,要改进与完善质询制度。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质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头质询案数量偏少,补充质询案数量太多。因此,改进与完善质询制度应从改变各类质询案的比例入手。一方面,应适当增加口头质询案的数量。口头质询在重要性上居于三类质询之首,对促进政府工作,督促官员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市民利益均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口头质询案与书面质询案相比,数量仅有其三分之一。因此,有必要适当放宽口头质询的限制性规定,以便增加口头质询的数量。这样既能提高质询质量,又能促进议员积极工作,更好地监察政府、服务市民。另一方面,应限制补充质询案的数量。补充质询由于程序简单、方便快捷,很容易被反对派议员钻空子,经常搞突然袭击,作为打击政府和处理质询案官员的一个重要手段。补充质询案数量远远多于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案数量之和,也从侧面说明补充质询存在弊端。立法会既然对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的数量有限制,那么对于补充质询案的数量也应作一定的限制。比如,可以采取每个口头质询过程中的补充质询数量不超过五个等规定,来解决补充质询过多过滥的问题。
其次,在中观层面上,要改革香港的政治架构。如前文所分析,部分功能组别议员对质询不甚积极,对功能组别制度的运行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作为与政府紧密联系的建制派议员却提出了大量质询案。这两方面问题的出现,都与香港现有政治架构有关。因此,理顺香港的政治架构,对于质询制度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
一方面,要改革功能组别制度。尽管功能组别制度对香港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只要获得本团体选民的认可就能当选,因此功能组别议员对于立法会活动兴趣不浓,提出质询案的数量自然就很少。比如,霍震霆作为体育文化界功能组别议员,在第三届立法会的四年任期里,仅仅提过4个质询,年均只有1个;在2008至2009年度、2009至2010年度各有1个质询案,数量少得惊人。这充分显示出部分功能组别议员对质询、乃至整个立法会活动的不重视。因此,要逐步改革功能组别制度,使功能组别议员也能积极投身到议会政治活动中来,通过质询案等形式为香港市民服务。
另一方面,要完善特首的产生方式,使特首能在议会有坚定的支持力量。根据宪法学界的观点,质询制一般存在于责任内阁制国家,非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无此权力。[18]香港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主导体制与英国责任内阁制相去甚远,而与美国的总统制相类似。特首与立法会皆为民选产生,代表了选民的意愿,二者的权力来源是一致的,理应无高低之分,但基本法又规定特首领导下的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接受立法会质询,这二者是有内在矛盾的。香港的法律规定特首必须由无党派人士担任,这就使得特首在任期内很难得到立法会多数党的坚定支持,政府提出的法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的难度增大,影响了政府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特首选举制度进行改造,以适应香港议会政治的客观需要。至于具体的方案,有待理论界和中央、香港政府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