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在会议不会对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辩论时,至多只能提出10项口头质询;在对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辩论时,则至多只能提出6项口头质询。每次会议上,一名议员至多可以提出2项质询,其中口头质询不得多于1项。可见,在如此严格的条件下,书面质询大大多于口头质询也是很正常的。但是香港口头质询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以利于议员行使自己的质询权。不过这个比例不能太大,否则一方面政府将为应付口头质询而疲于奔命,从而影响为市民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当口头质询数量太多而政府无暇顾及时,就会敷衍应对、拖延回答甚至不回答。这样既不利于议员行使质询权,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立法会补充质询案的数量远远超过口头质询案数量,甚至超出书面和口头质询案数量的总和。由于补充质询总是附属于口头质询,随意性比较大,程序也比较简单,因此很多立法会议员喜欢以补充质询的方式向政府发难,表达不满。这就使出席质询的政府官员压力很大,对行政主导体制运作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二)不同类型议员的质询案比较:地区直选议员和功能组别议员
质询是立法会监察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同方式产生的议员对于质询态度差别是很大的。由于香港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分为直接选举和功能组别选举两种方式,探讨不同议员对质询的不同态度,对于完善质询制度、思考议员的产生方式、甚至对于了解整个香港的政治生态,都很有帮助。香港立法会现有地区直选议员和功能组别选举产生议员各30名,他们对质询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本部分仅以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为例展开探讨。
2004至2008年度,功能组别议员的质询案占总数的38%,地区直选议员的质询案数量则占到62%;2008至2009年度,两者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9至2010年度两者的比例分别为43%和57%。可见,在2004年至今的所有年份中,地区直选议员提出质询案数量与功能组别议员相比占绝对优势,但差距有逐年缩小的趋势。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探讨。
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的规定,自第三届立法会起,香港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中30名通过地区直选产生,另外30名通过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的质询一方面是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另一方面,通过质询可以证明自己是一名称职的议员,不但维护了全香港的利益,也维护了所代表群体的利益,更能在下一届选举中获得持续的支持。由不同选举方式产生的议员对选民的依赖程度不一样,他们对质询的态度就迥然不同。
功能组别议员对质询不太积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功能组别议员只要得到本功能团体的认可就能当选立法会议员,而且他们选举压力较小,竞争不太激烈,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动力在立法会表演去讨得市民的支持。第二,功能团体议员多为工商界的领袖,他们与政府官员沟通的渠道很畅通,很多问题上不需要通过在立法会公开发问了解情况。第三,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对于功能组别议员及其所在的团体发展都有好处。质询作为比较严厉的监察方式,很容易破坏这种和谐关系。
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地区直选议员在上述三方面都有提出质询的动力。第一,地区直选议员是在直接选举中产生的,他们以全香港市民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对政府的监察力度自然要大,以表明其不辜负选民的期待;第二,地区直选议员面临四年一届的选举,其激烈程度已经达到白热化,远非功能组别议员的选举能比拟。只有在立法会尽力维护选民利益,才能获得认可与支持,在下一届竞选时成功当选。比如,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142名候选人参与竞逐了5个地区选区的30个议席;12个功能界别的14名候选人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自动当选,其余16个功能界别的45名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了另外16个议席。由此可见,地区直选议员的竞争压力远非功能团体议员所及。第三,更有一些地区直选议员,以政府反对派的面目出现,凡是政府的政策就反对,以刁难政府为己任。提出质询案,是他们为难政府、表现自我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他们提出质询案的积极性自然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