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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质询权研究

  

  二、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质询制度的比较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质询制度有关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英国、中国内地和澳门。香港长期遭受英国的殖民统治,其质询制度脱胎于英国,深深打上了英国政治的烙印;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质询制度由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的方式确立,但是它与中国内地人大的质询制度迥然不同,几乎没有受到其直接影响;而澳门尽管与香港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同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又使它们的质询制度十分相似,当然两者在实际运作中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一)香港的质询制度脱胎于英国


  

  质询(question)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第一个正式的质询可能是在1721年提出的。[4]质询是议员就内阁的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重要事项,向内阁首相(总理)或者内阁组成人员提出质问或询问制度的统称。[5]从字面含义可以看出,最初的质询包括了质问和询问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在英国,实际运行中的质询制度对此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港英当局时期,香港的质询制度主要脱胎于英国,对质询的制约性规定也仿效英国。香港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建立了质询制度,在性质上与港英时期有着质的区别,但在具体程序上,依旧延续了港英时期的有关规定。


  

  第一,质询对象存在差异。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英国的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英国首相每周三下午也会亲自出席,用半小时的时间答复议员的口头质询。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并未规定特首要亲自答复议员的口头质询,尽管议事规则对此有所规定,但其作为立法会的内部文件,对特首并无约束力。特区政府成立14年来,鲜有特首亲自答复口头质询的事例。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英国为议会至上国家,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的不信任案将迫使内阁辞职,加之英国的议会十分成熟,首相亲自回答议员的口头质询并无不妥之处。而香港特区实行行政主导的体制,特首既是政府首脑,又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尽管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回答其质询,但特首没有必要亲自出席会议、答复议员口头质询。而且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态日趋复杂,特首直接答复可能会遭致更多非议,从而影响施政权威。


  

  第二,质询的后续处理不同。根据英国的实践,质询结束时,如果议员对质询的答复不满意,则可以动议休会,在得到议长同意的情况下,由议员表决通过。当天晚上将会就质询情况进行辩论,议员与政府官员就质询的事项展开辩论,并很可能导致特别委员会对辩论事项进行调查。[6]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质询仅仅是立法会监督政府的手段之一。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立法会的议事规则,质询并不能引起辩论,更不能导致对政府或者官员的不信任投票。质询是立法会的一项独立职权,没有后续性措施。尽管这样会削弱质询的效力,但这是维护行政主导体制所必需的。


  

  第三,质询的次数限制亦有不同。在英国,议员提出质询的次数并不受到限制,因此下议院议员每天提出的口头和书面质询案的数量在70-100个之间,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书面质询。[7]而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提出质询则有较多的限制。从数量上看,每次会议最多不超过20项已作预告的质询,且每个议员的质询案不能超过2项;从种类上看,口头质询案不多于10件。尽管香港立法会的议员要求取消质询案的数量限制,但在目前香港议会政治不成熟的情况下,过多的质询案只会让政府疲于奔命,疏于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在较短时期内,香港不会如英国那样,对议员的质询案数量不作任何限制。


  

  (二)香港与中国内地的质询制度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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