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并或附带审理制度的设想—建设专门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审判合议庭制度
笔者认为,处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可以参照现在法院系统中试行的交通事故专门审判合议庭制度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审判合议庭制度,在审理案件时,抽调民事审判庭及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合议庭的组成方面,针对不同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具体确定不同的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遇上以民事争议为主,附带行政争议的案件,如因工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则可以由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与另外一位民事审判庭法官及一位行政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主要适用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附带处理行政纠纷问题。同理,遇上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如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类案件,则可以由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另一位行政审判庭法官及一位民事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主要适用行政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在行政判决的基础上,附带解决案件中的民事问题。最后,如果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但是争议相对独立的案件,笔者认为,因此类案件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不大,可以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分开处理。同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学习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在合议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方(以民事争议为主交叉案件的行政机构方及以行政争议为主交叉案件的民事方)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结语
从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出发,笔者倾向建立行政与民事交叉合并审理机制,只是在合并审理的程序等方面还有诸多需要探索的地方,由于不同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叉程度及情况不同,在处理模式上不可实行“一刀切”的做法,[2]87应根据不同的交叉案件类型确定具体的合议庭制度。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方法律主体、多种利益冲突的复杂问题,架构一套新的合理的合并审理制度,需要通盘考虑,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比如程序问题、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等等,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苏咏梅,单位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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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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