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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纠结与求解

  

  1.关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多。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在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一起的案件。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房屋登记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处理时很不一致,处理方式各异。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人民法院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对其中涉及到的房屋登记行为,则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法院把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文书等当作法定依据,直接作出民事判决。如果有关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再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予以解决。有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遇到此类情况,则中止民事诉讼,等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通过行政附带民事的办法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还有的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分案同时审理,这两种不同审判庭在审理中相互等待。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把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分成两个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结果出现或者审理期限过长,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等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周期还会更长。[4]


  

  2.工伤确认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


  

  工伤确认类案件是最为常见的一类行政与民事交叉类案件,也是关乎民生的一类案件。在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是否认定工伤关系到赔偿适用标准甚至赔偿主体问题。由于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如果通过所有诉讼程序,伤者要拿到赔偿款何其艰辛可想而知。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定性为一种证据,参照《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事故认定的性质,由人民法院在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予以审查。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认定结论无异议,则法院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则由法院对作为证据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使用,或依法按过错原则进行实体判决。这样不仅减少了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环节,也避免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局限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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