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分开审理的观点的理由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合法性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判决撤销,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无法对民事争议作出实体判决;若设立行政诉讼中同时解决民事争议,对民事争议在行政判决书中作出判决,这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争议只能造成程序的混乱。
笔者认为,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一个是解决“官民矛盾”,一个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各自遵循的程序法不同,价值理念不同,但是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问题已非纯粹的行政或民事问题,实践中的处理机制混乱,分开审理的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立法上并没有禁止法院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管辖权,为了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且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一致性,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合并或附带审理是一种更为可行的选择。
三、求解:把握原则,由点到面,类型化突破
(一)需坚持的原则
行政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行为所具有的价值性特点,都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3]在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制度架构中,应当牢固确立和把握好几个原则。首先是公正原则。无论采取哪种审理机制,公正都是诉讼必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终极目标。其次是诉讼效益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很多当事人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后就通过信访来施压,而法院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做维护稳定工作,给本就繁忙的法官再压上一道重担。第三是法制统一的原则,法院的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对同一事实应作出一致的认定,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如果认为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不宜直接作出与其不一致的判决。
(二)类型化探索,解开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症结
近年来行政与民事交叉类案件在不断涌现,而且呈现出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范围广泛,交叉情形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鉴于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复杂性,在设计处理程序时不可整齐划一、作简单化处理,而是有必要明确解决关联案件所要达到的目标,应当根据争议发生的先后、争议本身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以及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分别设计处理程序。笔者不试图作宏观的制度架构,而是认为在确立处理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目标及程序时,可以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类案件等行政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多发地带,进行先行的探索。具体针对常见的房屋登记类、工伤确认类交叉案件,笔者试作探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