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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纠结与求解

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纠结与求解


苏咏梅


【摘要】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囿于法律依据不明,司法指导不一,实践中审判思路各异,做法不同,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障,法院权威受到挑战的情况,使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大打折扣。因此积极探索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极为迫切。为了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合并或附带审理是一种更为可行的选择。对此,需把握原则,由点到面,类型化突破,还需建设专门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审判合议庭制度。
【关键词】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纠结;原则
【全文】
  

  近年来,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问题形成了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在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实践中,裁判结果互相矛盾的现象突出,周期长,反复诉讼经常出现。如何合理架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制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要共同积极面对的课题。


  

  一、纠结:理论与现实的困惑


  

  (一)实践中的冲突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有称竞合或重合诉讼,有称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或先决问题,也有称民事行政关联案件等,虽然提法不同,但在概念上学界争议不大,通说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其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联系,处理结果互为前提条件或互为因果关系的案件形式。[1]类型上,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可以分为:1.以民事争议为主,附带行政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中;2.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3.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但判决结果相互不影响的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行政与民事争议之间相对独立的案件。在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大都表现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纠结,似乎理得清,却又解不开。


  

  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性质以及如何选择案件处理方式的问题,立案庭法官、行政审判庭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甚至同一法院内部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而做法不一。目前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遇到行政争议时,主要做法有:一是中止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解决民事纠纷。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尊重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对行政行为不作审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实重新进行认定。[2]而在行政审判中遇到民事争议时,有的法院按照行政审判程序径行做出判决,有的法院则比较注重实质纠纷的解决,附带解决民事纠纷。总体讲,实践中目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表现出多样性,引发很多问题。其一,中止民事诉讼,影响到审判效率。其二,不加分析将行政行为作为定案依据,会致使大量案件改判,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其三,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会导致民事判决与合法行政行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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