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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转型与人格再造的中国使命

  

  如果你是一个街头小贩,城管来找你麻烦,你该如何应对?如果你卖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用了问题猪肉,或用了“地沟油”,或用了有害的食品添加剂,那么遭到查处罚没是咎由自取;自己做了亏心事,只能甘愿受罚。但是如果你卖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健康食品,那么你应该站起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个有尊严的公民,你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合法谋生的自由;如果你的正当权利受到政府限制,那么无非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政府行为根本无法可依,或者是政府依据的法本身就是一部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恶法。如果城管行为本身违法,可以和他对簿公堂;如果城管搬出一部恶法作为挡箭牌,也可以通过不同渠道挑战恶法的合理性。你可以要求法官拒绝参照或适用恶法,可以联名上书国家机构审查恶法的合法性,更可以通过媒体揭露恶法对你和其他小贩的无理限制。


  

  如果你是一个法官或法律学者,那么你要问自己:我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为这个国家的制度进步尽过一点力?农民、小贩和一切弱势群体要理性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制度不立,则必然民智不开;那样农民就只能为这个国家输送有毒食品,小贩遭遇城管只能持刀维权,被拆迁户只能自焚或上访……如果接到此类案件,你为他们争取过吗?干预司法的上级命令下来,你抵制过吗?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就如同一张废纸;作为学者,你呼吁过吗?禁止司法适用宪法的一系列倒行逆施出台,你反对过吗?诚然,知识和行动是分开的两个环节,学者首先要把学术做好,但是即便把“为民请命”的中国传统放在一边,学者对于制度现状仍然要比普通百姓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连相对独立的学者都集体噤声,那又如何让百姓用制度维权?


  

  如果你是一个官员或公务员,那么你不能忘记问自己:自己的贡献是否与自己的地位和待遇相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在“君轻民贵”、“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传统下,做官从来不只是一种享受,而更是一份责任。做官不是不能得好处,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也很难不让官员得好处,但是如果并没有对这个国家作出那么大的贡献,地方没有治理得那么出色,百姓的生活还不是那么幸福,能否适可而止、少拿一点?让人民多分一点?“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如果两千多年前古人就能做到“日三省吾身”、“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为什么今天的官员反而不能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官员自然也不例外;甚至贪官也有良知良能,只不过他用行为背叛了自己的尊严而已。官员的尊严显然不是体现于在人民面前耀武扬威、作威作福,而是在上级面前依法办事、不卑不亢。但是在严格的自上而下集团体制之下,各级官员在上级面前逢迎拍马、唯唯诺诺、低三下四,则是丧失了中国传统士大夫“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的人格和气魄。


  

  中国人的尊严重建总要有一个起点;其实,只要每个人多在乎一点自己做人的尊严,建立一个尊严社会并非难事。尤其不要忘记,中国儒家传统是一门“为己之学”;数千年儒家文化的全部教诲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关注你自己,做对得起你自己的事情。做一个好人固然是对别人好,但首先是对自己好;一个坏人做的坏事损人利己,但其实损害最大的还是自己。贪官盗窃国库而不被发现,固然肥了自己、亏了纳税人;农民生产和销售有毒食量,固然降低了自己的成本而损害了国民健康;学者靠出卖灵魂歌功颂德、助纣为虐,自己名利双全却污染了一国的风气……但他们付出的代价是用自己的言行把自己变成贪官、奸商和御用文人。感冒了知道要看病吃药,为了看上去年轻而染发美容,哪怕是自己种的花草也懂得悉心爱护,为什么自己的灵魂堕落却不但不知拯救,反而沾沾自喜、乐此不疲呢?仿佛身体是自己的,容貌是自己的,甚至权力、财产、房子、花草等身外之物也是自己的,惟独灵魂不是自己的。用孟子的话说:“岂爱身不若桐梓哉?弗思甚也!”孟子给每个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自我?什么才是真正对自己“好”?什么才是值得自己追求的生活?毕竟,人生只此一次,一个没有经过思考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


  

  四、中国政治人格之建构


  

  辛亥革命本来是要通过推翻专制、建立共和来提升中国的国格和人格,但是暴力革命不仅没有建立现代民主共和的政治人格,而且最终摧毁了传统道德人格。时至今日,政治制度的落后依然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耻辱,是中国不受世界尊重的根源。不要以为自己和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以为自己至多只是一个无能为力的制度受害者。要摆脱专制的奴役,体制内的支持固然值得争取,但是权力使人腐败,权力垄断下的巨大利益诱惑泯灭了官僚集团多数人的良知,除非他们在民众觉醒后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放弃部分权力和利益。归根结底,国人必须在恢复道德尊严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政治人格,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并在此前提下构建民主宪政国家。


  

  1.建构公民人格,再造社会契约


  

  现代公民和专制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政治人格。专制臣民缺乏政治人格,因而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统治,甘愿在政治上做他人的奴隶;现代公民则出于对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深切意识,坚持自己在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的人格独立,只接受自己参与形成的普遍法律的统治,因而主动参与国家政治过程,并影响国家机构及法律政策的形成。在从威权专制向民主宪政的转变过程中,人民首先必须从政治上被动消极的臣民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公民。宪政转变的出发点是公民之间经过广泛协商,就承认和尊重每个人的内在尊严达成普遍共识,在此基础上就国家的重建订立基本契约,确定国家的性质、形式与权限,并制定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建立宪政国家意味着公民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每个人都有义务守法并尊重他人的基本尊严;国家则只能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公民自由,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具备效力和正当性。某些基本权利触及公民尊严的核心,或对于维护民主宪政体制至关重要,因而即便通过程序正当的法律也不得加以限制。


  

  概言之,中国社会的新契约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自由、民主、法治、联邦。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它们是任何民主国家宪法都不可缺少的,构成了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国体”。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自由、幸福、生命、财产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国家的性质是民主共和,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法治与分权制衡,国家结构则是以联邦为范式的中央与地方各司其职的合理分治。


  

  首先,宪政国家是自由国体。全民立宪的目的在于有效维护每一个人的内在尊严,而保护尊严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尊重以下基本权利。一是思想与言论(包括新闻、集会与结社)自由。民主的真谛是公民的意志决定国家意志,而不是反过来;公民意志必须在保证自由思考、表达、辩论并接受不同信息的环境中形成,任何政府强加的意见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力假定自己的意见一贯正确,更没有权力为了实现自认为正确的主张而使用暴力。正是为了保证多数人意志的自由形成,政府的首要功能在于反暴力。只有当某种主张确实会产生迫在眉睫的危险,以致来不及进行有意义的讨论,政府才能以暴制暴;只要还有时间进行讨论,那么探索真理、澄清错误的最有效方式是更多的辩论,而不是政府压制和专断。归根结底,既然“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自有能力判断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的主张,因而从来没有理由压制正常的社会辩论。不论政府或社会多数人认为某种言论正确还是错误、有利还是有害,只要不鼓吹、教唆或怂恿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目的,就应该被允许自由发表和交流;如果某些言论可能产生现实危害,那么自有正确的言论与之抗衡,而作为最终的评判者,多数人会在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智的判断,少数政府精英并不比多数平民百姓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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