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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信赖推定之证成

  

  证券虚假陈述对基于此契约安排生成的证券市场秩序具有足够的破坏力。由于证券虚假陈述,知情交易者不会轻易利用每一个价格与价值背离的交易机会,他们会选择等待价格与价值差距更大的投资机会,以节约投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这样,证券市场的效率性遭到减损,知情交易者也就没有充分履行对其“雇主”——非知情交易者的“承诺”。由于证券虚假陈述,非知情交易者对进入证券市场从事交易的态度会变得谨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下降,非知情交易者交易频率的降低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支付给知情交易者的“薪酬”。更糟糕的是,如果非知情交易者就此改变投资策略,选择转换为知情交易者,实际上就相当于“解雇”了知情交易者。


  

  这样,在追问个体投资者主观心态之前,基于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契约安排,相关性业已存在,信赖要件的个别考察失去了必要性。个别证明信赖要件的功能被替代从而表达为法典中的“信赖推定”。架构在民法基础逻辑之上的普通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证券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多元投资策略,以及由此生成的证券市场秩序中发生了变异。


  

  由此,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理论模型所证成的“相关性”回应了欺诈市场理论的两个局限。其一,摆脱了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主观心态的依赖,不同于欺诈市场理论借助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信赖解释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权利受损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的“相关性”在替代信赖要件的同时,契合了证券市场中实际存在的不同投资策略。与此相关的是,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还是存在对某种市场秩序的信赖?也就是说这一分析路径是否是以一种信赖(非知情交易者对某种证券市场秩序的信赖)替换另一种信赖(欺诈市场理论所主张的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信赖),实际上仍未走出欺诈市场理论的窠臼?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以投资者的逐利冲动,我们永远不会过高估计投资者心态的多元化,这也是欺诈市场理论的软肋所在。引入侵权的“相关性”结构以及信赖的“相关性”本质正是使这种摆脱欺诈市场理论局限的努力科学地嵌于法律逻辑之中。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分工互动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型,作为一种拟制,它对证券市场秩序的观察着眼于外部的客观效果,而无意于还原、判断投资者的内心想法。其二,突破了市场条件的局限。不同于欺诈市场理论依附于效率资本市场假说以及半强式有效市场的市场条件论证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信任,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分工互动普遍存在于有效性程度不同的证券市场之中。


  

  当然,我们也会注意到存在明知证券虚假陈述又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是出尔反尔、背弃诚信的行为,如果被告能够予以证明,原告的请求自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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