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信赖推定之证成

  

  欺诈市场理论下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评价中,对信赖的推定将为知情交易者、非知情交易者因股价异动造成的投资损失提供救济。欺诈市场理论在解释此问题上存在难以克服的两个局限。其一,欺诈市场理论依附的前提是效率资本市场假说。投资者对市场定价的信赖被用来解释和证成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从而正当化了对投资者信赖的推定。在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理论模型中,知情交易者所采取的拣选被低估个股、发掘价格背离价值的投资机会的策略表明,他们并不信任市场定价;非知情交易者购买股票组合的行为也难以证明他们对市场定价的完全信任。其二,欺诈市场理论适用于半强式有效市场,特定的适用条件排除了欺诈市场理论在广泛存在的弱式有效市场中的功用。那么,忽略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评价,是否存在对非知情交易者保护的一般正当性?


  

  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安排(注:此“契约”非合同法中通过要约、承诺所达成的契约,此处为借助契约的解释力,使用的是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契约”,例如政治学中多有使用。),这一契约安排从其实际效果来看则类似于一种雇佣合同[13] (P696-711)。知情交易者投入人力、物力收集与分析信息,证券价格在知情交易者的努力之下趋近于价值,证券市场的效率性得以提升;非知情交易者的交易忽略了信息,在节省了资源的情况下利用了知情交易者带来的证券市场效率,非知情交易者并非没有付出代价,他们的交易为知情交易者提供了流动性。这一互动结构的实际效果相当于非知情交易者雇佣了知情交易者收集并分析信息,从而尽可能缩小证券价格与价值的偏差。非知情交易者在省时省力的情况下享受知情交易者创造的证券市场效率性。作为交换,非知情交易者的“无知”被知情交易者利用,知情交易者基于信息优势与非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进而从非知情交易者处谋得利润,这部分利润即为非知情交易者支付给知情交易者的“薪酬”。当然,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并没有真正签订这样的雇佣合同,但从两者投资策略的差异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来看,两者无意识的分工互动实际上发挥了雇佣合同的功能。这一契约安排对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交易策略的最终落实至为关键,它的实际履行是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参与证券市场的前提。由此,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在这一契约安排的逻辑之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对此契约的破坏将同时影响双方的权益。


  

  侵权的相关性结构中的“相关性”意指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权利受损之间存在相关性。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信赖的本质在于相关性,即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精神)自由权[14](P180)受损之间的相关性。基于证券市场投资者类型的相关理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知情交易者(精神)自由权受损之间的相关性不言自明,但非知情交易者的交易基础与证券信息毫无关联。那么,在证券虚假陈述中,非知情交易者是否拥有不受愚弄的权利,这种不受愚弄的权利是否遭到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侵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就发掘出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精神)自由权受损之间的普遍相关性,对信赖要件作个别考察的功能就被替代,对信赖要件作推定处理的依据也就得到了解答。证券虚假陈述首先愚弄了知情交易者,使知情交易者履行对非知情交易者的“义务”——缩减此项证券价格与价值的偏差的努力成为徒劳,知情交易者自身也遭受投资损失,这一损失抵消了非知情交易者为此种努力支付的“薪酬”,这就完全破坏了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契约安排,使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之间的契约目的落空,从而愚弄了非知情交易者。可见,非知情交易者不受愚弄的权利的确存在,根本原因在于该角色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贡献。证券虚假陈述中,非知情交易者不受愚弄的权利确遭侵损,逻辑脉络在于非知情交易者与知情交易者的契约安排。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