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重构

  

  法国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列举了能够提起再审之诉的理由,主要有四条:(1)如原判决作出后,发现该判决是由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欺诈所致;(2)如原判决作出后,发现由于一方当事人所为,一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据被扣留而未经提出;(3)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认定或裁判宣告属于伪造的文件、字据为依据;(4)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裁判宣告为伪证的假证明、假证言、假宣誓为依据。[6]法国民诉法典只规定了实体方面的再审理由,与我国的规定相比,没有将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这样不确定的理由作为提起再审的事由,而将再审的事由限定在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及证据真伪等方面,值得思考。


  

  日本规定的再审事由达十项之多:(1)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判决法院;(2)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参与该判决的法官参与了该判决;(3)欠缺法定代理权、诉讼代理权或代理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没有获得必要的授权;(4)参与判决的法官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施了职务上的犯罪行为;(5)因他人实施了应受刑事上惩罚的行为使当事人自认或妨碍了当事人提出对判决产生影响的攻击和防御方法;(6)作为判决证据的文书或其他证据材料是伪造或变造的;(7)证人、鉴定人、翻译或已宣誓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虚假陈述成了判决的证据;(8)作为判决基础的民事判决以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被以后的裁判或行政处分变更;(9)对判决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在判断时被遗漏;(10)被申诉的判决与以前的确定判决相抵触。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提起再审的事由,主要有13项,即:(1)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2)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3)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4)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推事参与裁判者;(5)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者;(6)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涉讼者;(7)参与裁判之推事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8)当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于判决者;(9)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10)证人、鉴定人或通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通译为虚假陈述者;(11)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12)当事人发现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调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解、调解者;(13)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7]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