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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重构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重构


李君;刘加鹏


【关键词】民事再审事由
【全文】
  

  依照传统的理解,民事再审程序也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1]它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由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判决的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双层保护,动摇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故必须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加以严格的限制。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为实现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必须明确具体地规范民事再审事由,使其法定化。


  

  一、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现状及其缺陷


  

  (一)现行再审事由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及理由有三种: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有五种,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情形是: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⑵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⑶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⑷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因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实际上也是再审事由。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比,除了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第1项之外,其他全部相同。从合理性上讲,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当一致。检察院抗诉的目的就是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所以,当其发现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时,也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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