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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下)

  

  (二)应当发挥政治家在死刑控制中的积极作用


  

  在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通过对不适用死刑具体情形的细化,并将其贯彻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削减死刑数量的目的。当然,死刑复核程序只是实现政治决策的手段,而民意在现代社会又是影响政治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决定死刑适用数量的最终因素还是民意对死刑的态度以及政治家的决策。其中,政治家们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死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多杀、少杀,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40] 这就需要我国政治决策层勇敢地承担起正确引导的责任,为死刑数量的大幅削减铺平道路,并在适当时候通过立法方式大幅削减死刑条款。


  

  1.政治家应当积极引导民意对死刑的态度


  

  在民意与政治家决策的关系问题上,卢梭认为,民意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基础,是高于形式宪法和法律的“真正的宪法”。[41] 因此,政治决策必须反映公众的呼声与要求,以此来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体现在刑事立法当中,如果民意仍然要求对最极端犯罪采取极端的道义报应,就应当顺应民意设立死刑。例如,《日本刑法》在对7种犯罪保留死刑的立法理由中,就将1967年所作的全国性民意调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不仅如此,日本《修正刑法准备草案》认为死刑的废除同样也取决于民意。[42] 同样,在俄罗斯准备废除死刑之际,民众纷纷要求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此,国家杜马向普京总统呼吁:目前在俄罗斯批准《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六号议定书》并废除死刑还为时尚早,俄罗斯不应当为了迎合外交上的利益而忽视了人民的意志。


  

  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期望通过严刑峻法来打击和控制犯罪,占压倒性多数的国民仍然对死刑持肯定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由司法机关一意孤行地专注于削减死刑数量,而置民意对死刑的强烈支持于不顾,将会与民众的普通正义感发生激烈碰撞,其结果是使得法院判决难以为民众所认同。基于死刑民意之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政治家在大力削减死刑数量的同时,应当致力于死刑民意的疏导,为司法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削减死刑创造宽松的环境。当某类犯罪的死刑民意淡化之后,政治家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这部分罪名的死刑。即使对于死刑民意强烈的罪名,政治家仍然可以有所作为,在立法上先行一步予以废止。[43] 事实上,某类犯罪的死刑一旦废除,反过来就会很快引起死刑民意的下降,从而使得这类犯罪死刑适用丧失存在的依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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