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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于非法取证行为予以否定,对于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仅在三机关的解释和规定中涉及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而对于实物证据,以及衍生证据没有涉及。


  

  二、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理论基础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


  

  现代司法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在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二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然而,国家力量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总是显得无比强大,这就形成了国家方和被告方在参与诉讼方面的严重不平衡。这种力量对比上的不平等现象很容易导致诉讼的不公正。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使之与国家的力量相制衡。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和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国家会滥用权力,侵犯个人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如果对侦查机关没有限制,则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所提倡的司法公正也无法实现。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如何,则直接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态度如何以及保护程度如何。


  

  2、“宪法至上”的法治理论


  

  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切实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这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如果违宪则无效。与此同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基本性和抽象性,必须在其他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我国宪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每个公民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主体地位将遭到否定,而成为权力的消极、被动的客体。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得到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逼供、诱供、胁迫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刑法、警察法、法官法等都规定了对非法取证官员的惩戒。任何一个国家对违宪行为不严加禁止,不仅会使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且还会使宪法在国民中失去应有的尊严和威信,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局动荡不安,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和地位。如果说刑事诉讼法是建立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的直接依据,那么宪法则是建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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