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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郭振强


【摘要】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明确不全面,理论上观点也不统一。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应当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具体构建时应当区分证据种类,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取证;瑕疵证据
【全文】
  

  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权衡问题。因此对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


  

  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民主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刑事诉讼法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若干惩罚规定。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规定。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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