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部分”立法修订的建议
邹明理
【摘要】本文从法学理论、侦查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角度,在对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部分的立法条款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对“侦查机关的职能界定”、“案件管辖”、“有关侦查概念订正”、“侦查章、节、条、款结构调整与内容增添”提出了立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侦查部分;立法修订建议
【全文】
刑事诉讼法典有关侦查部分立法质量的高低,侦查理论的指导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此,我国目前许多侦查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者都在致力于对侦查立法方面的理论问题的研究,试图为不断完善、充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部分”的立法作出积极贡献。
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侦查部分的条款,但范围的宽窄和内容的深浅程度各有差别。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太短,不完善、不成熟的内容相应多一些。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法对“侦查”作了概括性规定,从此,使我国的侦查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第二个里程碑。
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部分增添了许多内容,也删掉了一些不适当的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同步,基本上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侦查方面其主要进步表现在:
1.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合理地调整了侦查机关的职能和案件管辖,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实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其余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侦查,消除了过去侦查职能交叉、管辖混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