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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

  

  量刑过程公开首先意味着量刑过程应当向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其了解案情,到庭陈述、作证、辩护以及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其次还意味着量刑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或报道。在我国现阶段,要做到量刑过程公开,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保障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是实现量刑公正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审判法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如果审判人员自身的量刑意识和程序意识不够,就很容易忽略甚至阻碍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量刑事实进行调查或辩论。而如果审判人员有较强的量刑意识和程序意识,则不仅可以有效地组织和指挥庭审的进行,还可以在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方面出现疏忽时,及时进行提示,从而保障量刑目的的实现。


  

  2.应当保障被害人等的程序参与权。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害人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影响,并发表量刑意见。在特殊案件中(如青少年犯罪案件)或者在特别情况下(如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缓刑或者罚金刑),应当允许提交关于被告人个人情况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


  

  3.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包括量刑活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法院应当在就量刑问题开庭审理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旁听,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二)量刑结果公开


  

  刑事判决的说理包括两个方面,即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其中,认定事实的理由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说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二是运用证据说明是否存在量刑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二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具体适用刑罚的理由。据此,量刑判决的理由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存在量刑事实,存在哪些量刑事实以及量刑事实的性质;2.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3.审判机关的量刑理由。


  

  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的意义有三:其一,要求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可以促使法官在个案的量刑过程中,能够充分地考虑影响案件量刑的各种因素并审慎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考量,从而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武断性,保证个案的公正;其二,说明量刑理由可以打消诉讼当事人对量刑不必要的顾虑和猜疑,避免出现无谓的上诉和申诉现象,也可以使案外人士了解法官的判刑理由,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其三,判决说明量刑理由有助于上诉审法院了解下级法院的量刑依据,从而支持下级法院适当的量刑结果,并及时改正其不当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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