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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

  

  (二)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2]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以节约司法资源。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被告人认罪的下述后果,即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进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阶段分开模式进行。


  

  二、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作用


  

  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参与到量刑程序中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体也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并在量刑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别是:控诉方提出量刑事实和证据,提出量刑建议,[3]并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张;被告方除了反驳控诉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外,有权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审判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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