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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

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


李玉萍


【关键词】量刑程序
【全文】
  

  一、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基本思路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程序上分开进行,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后,再进入量刑阶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同一程序中有序进行。


  

  (一)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从定罪阶段分离出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将量刑问题从定罪中分离出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庭审时被告方的活动主要是围绕“被告人无罪”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而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辩方再去进行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调查与辩护活动,不免强人所难。2.正确定罪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开,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为事先接触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阶段独立于定罪阶段的具体设想为:首先,定罪阶段。主要步骤和方法如下。1.在控诉方宣读起诉书(状)之前,审判长宣告庭审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2.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审判长指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和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问题、被告人的品格问题等),应制止双方在这一阶段提出。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认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陈述。4.在法庭评议阶段,如果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案件进入量刑阶段;[1]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重大、复杂而难以做出决断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次,量刑阶段。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1.在重新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量刑事实和量刑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控辩双方使用品格事实和前科事实等,双方还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阶段查明的事实。2.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3.法庭评议。在法庭评议阶段,合议庭应当对以下问题分别进行评议:有利于被告人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如果存在的话,如何影响量刑结果。4.宣告量刑结果,并说明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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