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结构上说,旧职权主义在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尽管采用包揽包办的方式推进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相关的处分权。但是,在统包统揽中实际上是承担了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在普遍缺乏法律规定的环境中基本上没有让司法不公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负责任和相对公正的司法判断并没有在计划经济时代招致社会骂名"而新职权主义则并不体现在整体结构上包揽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责任,反而是通过逐渐减少法院负担的方式将原本由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及承担的责任归还于当事人,并逐渐划分开了法院与当事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这么看来,民事诉讼体制似乎应该接近“当事人主义”轨道了。然而,案件的大量增加以及法院人员数量的有限性,以及基于司法政策的考虑,法院采取了变相限制当事人诉权及其诉讼权利的方式来减少审判负担,却在更深的层面上伤害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从作用的对象看,旧职权主义的作用对象并不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本身,而在于当事人的行为。进一步说,旧职权主义通过包揽方式实施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甚至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代替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并依据法院自身确认的诉讼请求实施集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于一体的行为。其行使固然表现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处分权的侵害,然而从那个时代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并不视为是一种侵害,反而欢迎这样的包揽做法。实际上,我国自古以来为老百姓广为称颂的“包公办案”方式,也可理解为与现代的旧职权主义相近的审判方式。尽管在市场经济时代,旧职权主义由于其落伍的一面而显得与社会发展脱节,并倍受指责。然而其负责任部分仍然被保留在诉讼制度之中,并与“当事人主义”一道共同承担起推进诉讼进程的重任。可是,新职权主义在发挥作用的时候并不以当事人的行为作为其主要对象,而是直接指向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力本身。因此,通过对权利性质的解释、权利行使方式和条件的限制直接影响权利的作用及实现。前面议论中涉及的“法律真实”,通过程序的安排,通过“适时主义”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期限,将证明不能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当事人。既限制当事人“证明权”的行使,也危害法律适用必须基于客观真实基础之上的根本要求。
再次,从支持理念看,旧职权主义以实体正义为其支持理念,因此追求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诉讼结果,也就意味着追求实体权利与诉讼中发现的事实的吻合性和一致性。而追求实体正义过程,必然表现为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的外观形式,所以强调和追求客观真实,一直是旧主权主义坚持的主要诉讼制度之一。也正由于该制度的持续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以司法上时间和资源的耗费作为代价。在案件数量不多的计划经济时代,这种耗费并不会造成司法负担,只是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凸现了司法在处理案件上的迟缓性和消耗资源的缺点。而新职权主义以形式上的程序正义作为支持的理念背景,注重程序过程对实体权利实现的作用,强调程序自身的正当性,同时允许程序与实体的相对独立,也自然容忍诉讼请求与实体法规定的不一致。这里使用有重复意义嫌疑的“形式上的程序正义”加以表述新职权主义的程序正义理念,主要是要说明这种程序正义与其理论和制度来源的英美国家所倡导的程序正义并非同一含义。程序正义的追求目标不是简单的程序行为的完成,而是寻求裁判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为事实认定合乎真实以及法规的解释适用正确。如果仔细考察其诉讼过程和裁判过程,便会发现其对于强调发现客观真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或者体现法律精神)的制度特点,概而言之就是裁判的正当性。而新职权主义追求的程序正义并不以裁判的正当性作为其核心,其核心是如何树立裁判的权威。此外,强调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淡化客观真实的意义也是其重要内容。在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支配下的民事诉讼制度,限制再审、片面强调既判力和判决的终局性显然成了其代表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