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当老百姓与官方发生争议时,往往不愿意与官方“对簿公堂”。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不伤和气地解决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申请人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都更容易接受。
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符合我国推进依法行政阶段性特征的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权的行使还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不完整性;部分行政行为因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原因带有转轨时期的特殊性;一些地方还存在依靠政策、文件或领导者个人意志作出的“法外”非规范性行政行为。
(三)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制度
1.要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面对转型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期待,要强化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将其功能定位由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监督与救济并重、化解行政争议为主转变。
2.要适度拓宽行政复议范围,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以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为基础的行政救济制度,使相当一部分政府管理行为难以进入行政救济渠道,也成为广大民众“信访不信法”的一个潜在的制度原因。
3.要创新审理体制机制,树立“透明政府”的形象。进一步创新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体制机制,树立“透明政府”的形象,依法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1.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复议的工作条件。在这方面做点投入,不仅是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花小钱办大事、低投入高产出的明智之举。
2.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案,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行政复议机关一定要当好行政复议机构的坚强后盾,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遮丑、不护短,真正做到有错必纠。
3.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水平。从法律规定的职责看,行政复议机关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这两个方面需要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