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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

  

  3.在部分专业性强的领域实行行政复议前置。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强制相对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而是由相对人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综观境外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既要相互学习借鉴,又要充分考虑和反映本国(地区)的国情(区情),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三是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必须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这一要求出发,并按照这个要求设计相应的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几点认识


  

  2011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在深入研究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


  

  1.面广量大。行政争议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数量庞大,且矛盾频发,时常伴有群体性因素。


  

  2.重点突出。集中在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和税收管理等“热点”领域。


  

  3.情况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也有经济转轨引发的问题,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


  

  4.处理难度大。不少行政争议存在着查清事实难、适用法律难、“案结事了”难的问题,而且涉及人员众多,各种利益矛盾交织在一起,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或者相互攀比。


  

  5.政治性强。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1.行政复议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政府主导的、功能比较齐全的法律制度平台,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诸多优势,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法与合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潮流。从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设计和所发挥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普遍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力争把大部分的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环节;二是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普遍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三是注重从行政争议解决的便捷、有效角度,创新和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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