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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是行政复议与相关机制之间不够协调衔接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之间还有相互掣肘的问题,不能形成合力。


  

  二、境外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二是以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欧陆模式;三是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一)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的行政复议制度以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和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为代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在机构设置或人员管理上都与法院很类似,既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要求,又赋予他们依法独立办案的权力。


  

  2.行政复议资源比较集中。英美两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近期的发展趋势,是对以往比较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进行整合,使之逐步走向集中统一。


  

  3.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既不影响依法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又能够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有利于降低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成本。


  

  4.实行强制性的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政府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法律要求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欧陆模式


  

  在法国,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项职能合二为一,形成了非常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德国则比较强调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行政争议,虽然有单独的行政复议制度,但是没有专门机构,也不设专门人员,更没有相应的程序,公众对这种行政复议模式普遍不认可。总的来讲,欧陆模式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我们的正面参考价值比较有限。


  

  (三)东亚模式


  

  东亚模式的行政复议制度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逐步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的独立性。东亚地区对诉愿制度进行改革后,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地位更加中立、超脱,专业性也更强。


  

  2.借鉴英美模式,设计了准司法性的行政复议程序。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具体办案,而是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类似于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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