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得到有效促进。实践证明,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既可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完善有关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在部分省、直辖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限和吸收外部力量参与审案等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中立性和公信力。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还围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工作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案件办理机制的创新。
5.行政复议工作内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建立了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大多数党委、政府领导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还通过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案件审理等方式,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倡导和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初步形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
(三)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层面的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复议职责不了解;有的习惯于旧的“堵卡压”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依法妥善解决纠纷;有的把行政复议当作行政复议机构的事,对这项工作不予关心和支持。
二是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还不适应这项工作的内在要求,行政复议公众参与程度不够高,同时行政复议权的配置过于分散,使得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三是工作层面的问题。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基础建设还相当滞后。行政复议任务最重的市县两个层级的行政复议机构极不健全,有的市县级政府至今还没有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也严重短缺,地市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只有2.2人,县级政府平均还不到1人。有的地方勉强设了机构、配了人员,但是“三无”现象突出,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