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二元化犯罪模式即是在不断试错中保持刑法谦抑的犯罪模式。关于这一模式学界关注甚少,很显然,刑事立法走在了刑法理论前列,《刑法修正案(七)》在对刑法第201条之修正中增加一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开创性的修正,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刑法理论上对犯罪的认识,它在偷税罪上首开先河,将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交纳滞纳金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当然,这种排除是一种附条件排除,它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积极条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二是消极条件,即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这种模式被笔者命名为二元化犯罪模式。{24}很显然,在二元化犯罪模式之下,犯罪的认定是附条件的,可以说是先抑后扬,而非很直接地作为犯罪来处理。不难看出,这一犯罪模式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而且体现了刑法经济,更对犯罪人具有明显激励作用一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以悔过自新。这就既缩小了犯罪圈,又节约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更预防了犯罪人关押后的再犯罪,因而这是诉讼社会之下犯罪模式的理性选择。在面对愈来愈高涨的犯罪浪潮之时,这一犯罪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建议,应将这一犯罪模式推广到贪利性行政犯中。毕竟,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才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既然在犯罪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可以达成实施行政管理之目的,那么此时再以犯罪处理无异于是画蛇添足。
人类昨天的错误,孕育着今天的文化与明天的法律。也许长久以来,我们对犯罪的恐惧,以及急于控制犯罪的功利主义态度,刑法才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从而造成了犯罪圈的急剧膨胀。可以说,我们首先是把刑法作为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的工具而接受,然后我们又不得不面临刑事诉讼给人类社会带来的负担,甚至是灾难。而今,我们正在品味这种两难带来的苦果,经常处于一种“李下整冠,瓜田纳履”的感觉。{25}经验表明,刑事法网铺设的愈是严密,犯罪浪潮来的就愈是猛烈,这应该引起我们警觉。因此我们当下更应该做的是,对长期以来我们所坚持的犯罪观进行一番彻底清理,重塑对犯罪本质之认识和对刑罚目的之定位,并以限制性刑法解释来避免犯罪圈的扩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应对诉讼社会带来的挑战,才能为我国刑法的现代转型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作者简介】
姜涛,河南南阳人,江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法理学。
【注释】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辑。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其中,单就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2009年中国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上述案件26.7万件,判处罪犯37.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3%和0.8%。
这里的诉讼率是涉诉人口与一国人口总数之间的数量关系。在诉讼率的统计上,要把各类调解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等纳入其中,在涉诉人口上要把当事人、被害人、证人等包括在内。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审结7725件,同比分别上升29.53%和24.20%;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一般预防是防止没有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而特殊预防是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划分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应该有一个转化的问题,即在特殊预防实现之后(刑罚执行之后)的犯罪人也会转到一般预防领域,而且应是一般预防的重点对象。所以,再犯不仅是特殊预防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一般预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