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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法的现代转型

  

  面对近年来诉讼案件呈现出递增式的急剧增长现象,国内法学界似乎“喜忧参半”,喜的是它不仅标志着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全面觉醒,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强大,而且象征着近十几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效,因而它必将体现为更高的价值内涵与制度诉求。忧的是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这不仅表明了社会冲突的加剧化,而且还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正如《诉讼爆炸》一书作者Olson所担忧的那样:“尽管美国社会有许多成功之处,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可笑的失败,以其昂贵、恶毒和不合理耻笑于世界。美国的诉讼爆炸已经浪费了极大的财富,使许多令人尊重的职业蒙受耻辱,它毁掉有价值的企业,并且给破碎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9}笔者认为,诉讼社会的到来预示着我们长久以来进行的法学研究的隐性失败:当我们在崇尚法治,寄望于法律来减少社会冲突之时,我们却遭遇到了更为棘手的社会冲突。具体到刑法领域,长期以来我们把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作为刑法建构的出发点,可我们现在却遭遇到了更高的犯罪浪潮。固然,这里有社会发展的因素使然,但刑法理论的错位与刑法制度的偏失,也是造成犯罪率居高不下,并逐年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下我们迫切需要做的是:以诉讼社会为分析范式对法学理论进行一番审视,并以理论的转变促成我国法律发展的未来转型。基于专业限制,下文仅述及诉讼社会下刑法理论转变和刑法转型问题。


  

  二、诉讼社会之下的刑法理论图景


  

  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应如风筝不断线一样,存在着复杂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态势之下,刑法理论的研究路径与理论偏向也会不同。在诉讼社会之下,如何控制犯罪的蔓延,这也需要刑法理论做出回应。同时,面对诉讼社会带来的挑战,从策略上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这是我们合理应对诉讼社会挑战的基本策略,但如何宽、如何严,显然会在刑法解释论上发生一些根本性变化。因此,我们在明确诉讼社会下的刑法转型之前,应该首先定位刑法理论之样态。虽然刑法解释论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主要集中在刑罚目的之定位、犯罪本质之诠释和刑法解释之展开三个基本维度,它们在诉讼社会背景下的全新阐释或重新定位,构成了诉讼社会下基本的刑法理论图景。


  

  (一)重视积极的一般预防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刑罚目的是国家创制和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刑法目的的设置是刑法中的根本问题,目的不明或目的错位,则会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化或犯罪治理的随意化,因此,我们要应对诉讼社会带来的挑战,还必须回到刑罚目的这一基础问题上,做出一个合理定位。历史地看,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报应刑论,重视行为的客观危害,贯彻的是客观责任,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大。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目的刑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强调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因此,在刑事责任依据判断上特别强调人对社会的“危险状态”。许久以来,两大学派之间形成尖锐对立并争议了上百年,最终这场旷世之争以走向综合而偃旗息鼓。到如今,世界各国刑罚理论在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与折中刑论之间不停地变换着自己的身姿,这使得刑罚目的理论成为刑法学中最为多姿多彩的理论之一。以美国为例,美国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长期坚持目的刑论不动摇,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犯人待遇的改善,以期能感化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可是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连续发生监狱大暴动事件,触动美国法学家重启对刑罚目的之认识,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无疑又往传统刑罚目的定位之伤疤上撒了把盐。这都促使美国及时修正了对刑罚目的之定位。如今,以目的刑论为基础的矫正主义连带地受到攻击,以至于最终被否定,犯罪者的社会复归不再被认为是刑罚设置的重点,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犯罪成为刑罚目的中新的兴奋点,刑罚设置重心偏向未然犯罪人。可见,刑法目的之定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又是一个随着犯罪发展态势变化而变化的理论。那么,在诉讼社会下,我国刑法目的理论又应作何取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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