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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法的现代转型

  

  (一)法律至上主义的产物。在人治模式之下,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而存在,而且大量的社会冲突以政治的方式解决,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大都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可是在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一般民众、法学院乃至司法机关对诉讼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转变,诉讼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问题,相反它被描述成“权利的主张”而得到赞赏和鼓励。然而不仅如此,依法治国被视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与诉讼则被视为促进社会文明、社会进步的工具,正义的实现似乎也被法律所垄断。因此,在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的促使下,“公力救济”排挤“私人救济”的现象在所难免,以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能被随便免除,而且必须是有权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追究。这就造成了刑事案件的剧增,且愈演愈烈。现阶段中国正在见证这一发展趋势。


  

  (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提高。中国向来有“厌讼”、“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认为打官司是一种可耻、道德败坏的表现。而在这种“厌诉”的背后,其实是公民法治意识不强以及权利保障意识不高的表现。这其实就是长久以来中国实行人治而不实行法治的产物。然而,近30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公民在遭遇权利侵害之时,大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从一般的离婚案件,到大量的经济纠纷,都要通过法院判决讨回一个公道,这就造成诉讼案件急剧攀升,从民告官,到官告民,从“王海”的索赔式诉讼,再到所谓1元官司、5分钱的吉尼斯诉讼纪录,以及数不胜数的“名人”间的诉讼口水战,短短的10几年,国人就完成了从“厌讼”到“好讼”的角色转变。{4}如果再辅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门槛,诉讼率提高是必然的。


  

  (三)社会转型中矛盾的激化。诉讼率是一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激化程度的晴雨表。当社会矛盾激化之时,比如劳资冲突激烈,贫富差距加大,群体性事件频发,诉讼率自然会随着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而水涨船高。我们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始终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某种程度上不得不牺牲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造成了大量的社会冲突,从拆迁、医疗到劳资纠纷、物业纠纷,从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到一般刑事犯罪,在近年来都呈现出急剧上升态势。这都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轻视的矛盾。应该说,这才是我们进入诉讼社会的根本原因,如果此时我们再构筑严密的法网来预防这种冲突,则无异于火上加油,只会造成冲突的超速发展。可见,社会转型中矛盾的激化加快了诉讼社会的到来。


  

  其实,在中国当下谈论诉讼社会并非无稽之谈,除了有诉讼率的支撑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同住地球村的一些发达国家,早已步入诉讼社会。比如,因诉讼案件急剧增长而导致一国诉讼制度与律师制度发达的社会,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在美国出现。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步入典型的诉讼社会。其中,仅在1990年1年内各州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超过1亿件。{5}p.27-28美国学者戴维·派克在其《当代美国的诉讼浪潮》一文中指出,“现在各个阶层的美国人都被深埋在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之中。”{6}弗里德曼则进一步指出:“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这种迅速增长易于给人造成诉讼爆炸的印象。”{7}就形成的原因来看,一方面,民众不仅呈现出极其明显的权利保障意识,而且呈现出好诉的民族气质,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8}{p.274}而且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一切由法律说话,这成为美国社会处理社会冲突的“上上签”;另一方面,美国还建立起堪称全球典范的司法独立制度和数量庞大的律师队伍,这种司法独立不是停留在“羊皮纸”上,而是发生在现实的司法运作之中,这又为诉讼案件的快速增加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长久以来,美国的司法制度虽多遭非议,饱经沧桑,但历久犹存,璀璨生辉。以至于我们在美国看到的是:学生们争先恐后地去法学院攻读学位,律师和法官在社会中地位的提升,以及接连不断的司法制度改革。这就是诉讼社会给美国带来的社会发展图景,而这种发展显然又加深了诉讼社会的发展程度,两者互为因果,处于一种交织状态。


  

  当然,从“诉讼爆炸论”到“诉讼社会论”,这是认识上的深化。诉讼爆炸论是一种诉讼现象的描述,而诉讼社会论则不仅是一种诉讼现象的描述,而且是对社会现象的定位,更是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关于诉讼社会论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诉讼社会的定位在给当前社会现实做出定位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审视当前法律发展方向的契机,它至少再次向国人亮出了中国法学应何去何从的提问。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主体性建构的发问,而是一个关乎中国法学科学发展的展望。2.诉讼社会的定位为我们反思与重构中国当前的法律观提供了契机。我们的法律观到底是制造诉讼,还是减少诉讼,就成为诉讼社会背景下必须直面思考的主题,因它直接关系到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圈与刑罚圈的设置,所以牵涉到了刑法的全部。3.诉讼社会的定位亦为我们反思和重构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动力源。在诉讼社会之下,由于法律观的转变,带来法律制度的转型,那么,这种转型应如何进行?这就直接关系到我们从法律制度上能否应对诉讼社会带来的挑战。4.诉讼社会的定位亦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更新空间。可以说,它的出现为我们长期以来所追求的“法律至上论”亮起了红灯,法律真的能解决所有问题吗?一切社会事务都必须臣服于法律吗?这都需要从理论上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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