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法的现代转型
姜涛
【摘要】诉讼案件剧增,中国已提前进入诉讼社会。这在
刑法领域又集中体现为犯罪率的急剧攀升,监狱人满为患。尽管造成当下犯罪率攀升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犯罪观与刑罚观的错位以及罪刑模式的失当,则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有给予重新定位之必要。其中,重视积极的一般预防、重新定位犯罪本质和强化限制性
刑法解释就是诉讼社会下
刑法理论的基本样态,这又带来了严格控制犯罪圈大小、强化犯罪级别划分和重视二元化犯罪模式之
刑法转型。
【关键词】诉讼社会;
刑法谦抑;法益侵害说;积极的一般预防;二元化犯罪模式
【全文】
近代以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和利益纠纷的复杂化,法治建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绝佳时机。与此同时,司法的社会功能不断扩大,不少国家不得不面临诉讼爆炸的压力。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十二年前,我国学者范愉在评价美国的诉讼爆炸现象时曾诙谐地期待--但愿中国不会出现诉讼爆炸。[1]事与愿违,随着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诉讼纠纷的激增,刑事诉讼亦同步激增,刑事案件呈现出爆炸性增长,中国目前已经提前进入诉讼社会。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形象地指出,“随着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我国已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2]这一结论并非论者的主观想象,而是有着翔实的统计资料印证。{1}在诉讼社会之下,犯罪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无疑又给当今中国的刑法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刑法学应如何应对诉讼社会带来的挑战?中国刑法又应向何方发展?这都需要学术界给予讨论定位。
一、作为全新社会样态的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的含义是什么?它能否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如果能,它会给法学研究带来什么样的发展契机?这是本文讨论诉讼社会下刑法转型的基本支点,有给予先行界定的必要。对此,我们不妨从“社会”的逻辑含义展开。
现在被学术研究及人们生活中广泛适用的“社会”一词,其实是舶来品。1875年,《东京朝日新闻》主笔福地源一郎为翻译英文soiety一词,而在日语里首先创用“社会”一词。英语society,来源于拉丁语societas,乃是伙伴、共同、联合、联盟之意。在德语里,与“社会”一词相对应的是Gesellschaft,它的词干geselle是同居一室之伙伴之意。从各种语言来看,“社会”一词都具有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共同活动的含义。{2}{p.64-65}当然,社会亦有不同的类型划分,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形态。过去,在中国的历史学教科书中,我们依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把社会形态区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现在,随着学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谐社会、风险社会、工业社会、农业社会、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等社会样态开始大量地进入到学者们的研究视线,出现了社会区分复杂化与多元化的局面。这些社会样态抛弃了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对社会的宏观区分,而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社会发展中的某一社会现象进行特征上的定位,从而得出该种社会现象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样貌。其中,诉讼社会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某种社会现象之定位而反映出的社会样态。那么,又应如何认识诉讼社会这一社会样态呢?
毋庸置疑,与风险社会、和谐社会等描述的社会发展图景相比较,诉讼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样态,它和西方学者主张的诉讼爆炸、法律超负荷、法律谷底、诉讼王国和诉讼浪潮等不可同日而语。就内涵而言,诉讼社会是以一个社会现阶段的诉讼率为基准对社会形态的客观描述[3]。如果一个社会的诉讼达到一定比例,就意味着它进入了诉讼社会。那么,这个比率是什么呢?对此,张文显教授曾明确指出,“通常如果一个社会每年有10%及以上的人口涉诉,基本上就可以称之为‘诉讼社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也随着各类问题和矛盾的不断出现,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以及准诉讼案件以每年10.91%的速度快速增加。2008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超过1000万件,假设每个案件平均涉及6名当事人、利益直接关联人、证人等,就有6000万人口涉案。如果再加上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准诉讼案件,涉诉人口会更多,接近10%的比例。”{3}而到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结的案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结的案件同比分别上升6.3%和7.2%。[4]其实,诉讼社会的到来有其形成的必然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