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思考
王海婷
【摘要】从古至今,我国深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妇女地位低下,妇女的很多权益得不到保护。自80年代我国实行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深,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越来越多,但现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仍待于完善。且就现有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而言,想要得到很好的实施,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我认为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研究不管是对保障人权、实现男女平等还是对促进中国依法治国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全文】
一.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现状?
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发生着转变,但在广大地处偏远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仍然很严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在农民生存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全国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的调查显示,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现象在全国许多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在一些地区计算家庭人口时,妇女只能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40%的劳动妇女没有承包田和宅基地的情况。2001年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对全国17个省的22个村的快速调查发现,妇女土地权利的性别不平等不仅反映在妇女能否获得土地上,而且还反映在妇女获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上。在接受调查的19163人中,无地女性494人,占女性人数的5%,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人数2%,无地女性是男性的2.5倍;在对22个村163名18—50岁的已婚妇女的调查中发现,其中51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的32%;在对22个村45名1995年后结婚的妇女调查中显示,其中36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的80%。这一调查结果说明在妇女——已婚妇女——1995年后结婚的妇女等不同妇女群体中,无地妇女的比例急剧增加。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妇女在获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如男性。稍后,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组织学生对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的典型调查发现,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问卷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30年不变”土地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