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独立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提供专业支持。借助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可以弥补司法机关专业性的欠缺。同时,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在反垄断知识领域的权威性,其意见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有助于司法机关作出合理的判决。
6、确立合理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应有地位,完善合理性司法审查相关制度。首先,将合理性审查原则明确纳入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确立其与合法性原则相同的地位;其次,明确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并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基础上,扩大合理性司法审查的范围,明确具体规则;再次,针对反垄断案件的特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时对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予以特别规定,并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使得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更具操作性。[25]最后,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等具体制度,为法院对行政垄断进行合理性司法审查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作者简介】
陈发源,单位为安徽大学法学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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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理性审查作为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时,其内涵和意义应当有所不同,相关内容可参见刘东亮《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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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裁量与合理性原则间的复杂关系,可参见吴偕林《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载于《法学》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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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此种情形下通常只有分析了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的意义,才能判断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是否合法,虽然法院并不直接就行政垄断本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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