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

  

  与此相关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具有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质性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只能依法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而不能依照反垄断法直接针对行政垄断行为采取某种措施,司法机关更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判断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当然,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建议权的作用,这种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得出的结论,是能够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垄断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但是,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议权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建议权本身的强度不够、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权的实际运作状况等原因,其可能很难为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提供有力支持。在缺乏反垄断执法机构必要支持的情况下,法院独自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思考,合理性司法审查能否很好进行将面临严峻考验。


  

  最后,在行政诉讼法上,合理性原则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具体规则的支持,其适用范围和操作性都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可以视为是合理性司法审查的一种,但其针对的行政行为只限于行政处罚。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但何谓滥用职权、如何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时至今日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表述。[18]在审判实践中,依照上述规定作出判决的案例相当少,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近乎虚置。[19]此外,由于合理性司法审查无法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相当数量的行政垄断恰恰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存在的,较之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对于合理性司法审查的需求会更大。


  

  三、行政垄断合理性司法审查困境之化解


  

  1、将原有立法中规定的行政垄断全部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实现与经济垄断的一体规制。依照原有立法,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采取的是上级机关控制的模式,原有立法对行政垄断的分散规定不应成为反垄断法统一适用于行政垄断的障碍。原有的分立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应是反垄断法不能统一适用于行政垄断的理由,因为这一执法体制主要是针对经济垄断的。虽然行政垄断较之经济垄断具有特殊性,在规制措施和程序上应有区别于经济垄断之处,但二者都是对市场竞争的不当排除、限制,反垄断法都是判断二者是否违法的依据。因而,应当将原有立法中规定的行政垄断均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制行政垄断可以参照规制经济垄断的相关规定,实现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一体规制,这是行政垄断合理性司法审查能够有效进行的反垄断法保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