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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

  

  “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10]行政行为能够最终接受司法审查,是其具备合法性的前提。因为“制约的同时也是引导和支持着这种权力行使,是使权力正当化和合法化的一个机制和过程。”[11]可诉性成为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12]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而实施的排除、限制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行为,是行政干预经济的极端形式。行政垄断作为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自然面临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可能。


  

  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垄断司法审查中之所以成为必然,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合理性原则是反垄断法上违法判定的基本原则,[13]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是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反垄断司法领域的必然结果。垄断的概念和反垄断法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要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或者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非法垄断,需要从市场出发,从经济条件出发,经济分析方法广泛适用,自由裁量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具有巨大空间。“自由裁量的标准为合理性原则。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决定了司法审查中的自由裁量。”“合理性原则指引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14]行政垄断的违法性主要在于行政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不当排除、限制,没有这种不当排除、限制,我们很难说行政垄断违法了。经济违法性是行政违法性的前提,反垄断法是判断行政垄断违法性的主要依据。不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都面临着反垄断法上合理性原则的适用。合理性原则属于强调实质正义、注重事实问题的违法判定方法,有别于将具体事实的小前提纳入抽象法条的大前提、纯粹通过演绎逻辑推演出结论的违法判定方法,与合理性司法审查貌离神合。法院在审理行政垄断案件时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实质上更多是在进行合理性司法审查。不论是司法机关基于行政垄断原告的起诉,直接审查行政垄断,还是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行政垄断的行政执法行为,[15]都将面临合理性司法审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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