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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听证的建构

  

  (七)司法赔偿听证


  

  我国司法赔偿委员会的程序规定无法回避的一个实质矛盾是:《国家赔偿法》事实上赋予了司法赔偿机关对违法司法行为的终局决定权。这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其决定结果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而司法赔偿听证可以减轻这种程序设置的不合理程度。


  

  200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无锡召开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了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即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


  

  国家赔偿领域的听证程序就是司法听证的一种形式。听证的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它可以使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正因为经过听证的决定具有透明度高、科学性强等特点,所以更容易吸收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得到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执行起来的阻力自然也较小。可以说,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司法民主化的趋势,其适用范围必将不断扩展。将听证程序引入国家赔偿领域就是明证。首先,增加了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透明度,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规则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其次,增强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这类案件的公信度。再次,促进了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最后,保障了赔偿请求人对定案证据的知情权,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


  

  具体程序设置是由索赔人申请启动,法院的听证法官主持,人大代表、政法委领导、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参与。


  

  (八)缺席听证


  

  现行刑事诉讼的一大漏洞是未设立缺席审判程序。致使很多时候在刑诉程序平台上的实体权利义务流转遇到障碍。例如在一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中,死者为一家五口的唯一壮丁,出事后全家立即陷入家庭财政灾难。而又有目击者证明肇事者为何人且已经查明肇事者有大量财产时,民事赔偿责任几乎可充分确定。但因涉刑事责任追究,庭审时被告死亡,则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法15条终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终止。虽然被害人全家痛哭,也不见赔偿。


  

  笔者认为,事实上犯罪的责任追究最终有两种情况:人身追究和财产追究。人身追究如强制措施、刑罚等因涉及人权保障,自应慎重,在被告人缺席时,程序应当合理停滞;但财产追究如罚金、民事赔偿等,一是证明标准较人身追究低,二是即使根据当时证据误判,后来发现了实行执行回转即可,先判其害甚小。所以,依目前刑诉法的规定,人身追究出现停滞,财产追究同时停滞,这是不恰当的。妨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这里的刑诉程序缺失留给我们的问题是:在人身追究出现停滞时,怎样让财产追究继续运行,实现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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