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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听证的建构

  

  最好的查清事实的程序就是“执行听证”。这已有先例。关于“执行听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三个规定,即《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和《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规则》,就如何启动执行听证程序等进行规范。对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和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北京一中院一般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依照相关规则,北京一中院进行执行听证,有以下三个阶段: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听证预备,是在执行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执行听证的前期准备。裁判合议庭成员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这个阶段由裁判合议庭成员主持当事人或听证参与人之间交换证据。执行听证要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异议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取消听证,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与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相同。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及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要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逐级汇报,并制作裁定书。听证结果公开宣布。适用执行听证程序审查的案件须在60日内完结,遇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六)上访听证和申诉听证


  

  上访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是我国一种“事实程序”。依据我国体制设置,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于是公民告法院,人大就得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的保障,上访现象日益增多,致使实践中我国出现了终审判决不终局,“上访处理”才是终局程序的局面。不言而喻,这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讽刺。且上访已形成我国司法的“事实程序”。而在实践中人们同时发现,“司法听证”制度对于解纷息讼、减少上访有着良好效果。同时,此时的司法听证制度适用也有利于寻求再审契机。毕竟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规定似乎有违不告不理的中立原则。而司法听证中,法院系参与决定再审,则既维护了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又兼顾了法院中立立场且能合理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设置可以是由上访、申诉人申请启动,法院的听证法官主持,人大代表、政法委领导、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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