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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听证的建构

  

  解决办法是,对消极侦查进行“监督立案听证”。听证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启动,检察机关主持。人大、政法委领导、法学界专家学者、受害人及代理人、控告人参与,听取各方陈述,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及证据作出通知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决定。这样,由于人大、政法委领导参与听证,容易使监督立案结果与公安年终奖考评挂钩,则消极侦查之弊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同时,听证记录可能成为被害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公安机关是作为行政机关设置的,消极侦查是一种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使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愿望得不到落实,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公共利益的伤害,属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因此,“监督立案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极侦查。


  

  (二)错捕错拘风险责任承担听证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存在一大漏洞,即忽视了正常司法风险的存在空间。典型表现为:一旦出现错捕错拘的国家赔偿,必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这样增强了责任心,却减弱了积极性。更导致为了规避国家赔偿,该捕不敢捕,捕后就必须定罪的现象。


  

  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树立新的理念,即承认正常司法风险的存在,并为正常司法风险留出空间。这就等于一旦出现错捕错拘要求国家赔偿时,并不必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一旦出现错捕错拘并将要归咎于办案人员个人时,允许办案人员个人申请“风险责任承担听证”。


  

  具体程序是:由被归责办案人员个人申请启动,听证法官主持。人大代表、政法委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负责人、法学界专家学者参与。以正当程序区分错捕错拘的归属,来确定是属于正常司法风险抑或个人责任,从而减小办案人员个人风险,增大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并最终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三)不起诉听证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一直争议较大。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不起诉制度均由两个机关(法院与检察院)相互制约而实施,而我国不起诉制度则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尽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法律赋予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侦查机关要求复议以及被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救济机制。但也难免会出现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的名誉对不起诉决定不予纠正的情况。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重大弊端:一是不起诉决定是未经审判而作出的决定,客观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辩护人对证据的知悉权以及质证权;二是不起诉后续处理机制薄弱。例如一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依个案情况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作出某种处理后,由于“意见书”法律效力低,致使有关主管机关往往视而不见,不愿自觉配合检察机关的文书执行,结果严重削弱了“相对不起诉”的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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