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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听证的建构

  

  第三,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加深,实体规则的立法更多地适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更加扩大。而法治恰恰是要努力避免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以区别于人治。正当程序本身是权力制衡的机制。在法治社会,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对自由裁量权力进行制约,并促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进行理性选择。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并基于人的思维惰性,法官在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难免出现疏忽、不假思索和固执己见。而好的程序能够帮助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司法听证的公开性和参与人员的广泛性,能够促使法官谨慎思维,理性裁量,即有助于实现自由裁量权的制衡。此外,我国立法选择的体制是以监督制约权力,迥异于西方以分权制约权力。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运行过程的不可或缺的贯穿性机制,是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运作机制。司法听证的公开性和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且无统一领导,将使行贿舞弊等更加困难,客观上强化了防范腐败的法律监督功能。


  

  三、司法听证的具体建构


  

  一项程序运行的便利与否和运用次数和频率的多少,首先在于该程序的启动机制的设置如何。依据法理,申请司法听证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之一,利用利害关系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切来启动的机制也符合人性化原则,并且启动权关系公检法三机关的分权,所以多数情况下,司法听证应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然而,在需要国家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如不起诉听证和缓刑听证,应分别由检察院和法院主动启动。


  

  同时,一项程序运行的公正效率平衡,要求良好的主持机制的建立。笔者强烈主张,应当仿效西方的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设置听证法官。除不起诉听证外的所有听证都由听证法官主持。再者,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新制度,司法听证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完全覆盖其他刑诉程序的适用范围。毕竟改革不是革命。因而司法听证制度的确立目标是,合理分配司法程序资源,寻找平衡点,要先从小范围落在实处,这优于盲目扩大适用,即片面深刻优于全面肤浅。


  

  因此,建构思路应总结现有刑诉程序的明显不足,分析司法听证的补强作用即必要性,并作具体设计以完善其可操作性。具体应建构以下司法听证:


  

  (一)立案听证


  

  现有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方面的规定,对两类特殊主体立案,略显轻率,属“轻率立案”。那么首先应当以正当程序制约立案的轻率,从而实现对两类特殊主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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