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无论各种争议如何,我国司法改革必须与时俱进。在司法听证已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时候,立法者显然不能熟视无睹,那么,我们就面临以下选择:是对之一棒子打死,彻底封杀,还是对之理性规范建构,使之融入我国司法制度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实际上,我国司法听证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已是大势所趋,那么,我们面临的就不是封杀而是建构。在此研究司法听证的建构,首先应解决司法听证的定位问题,即司法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二、司法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笔者认为,司法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立法目的、法的运行和程序价值方面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律准绳仍由司法机关独立适用,这勿庸置疑。但是事实依据的查明,就是新制度“司法听证”程序的切入点。换言之,司法听证制度的确立是深深契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司法听证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程序补强的作用。
第一,可以消除现行审判委员会的弊端。在历史上,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对于缓解基层法院法官法律水平低下造成的审判能力不足,促进我国司法实体公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今天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已经成为“庭审形式化”、“审而不判”、“暗箱操作”的制度根源。今天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常使公正和效率两败俱伤。常有学者认为,当取消审判委员会。但取消审委,涉及司法体制的深层次改革,这些岂能朝夕可就。既然取消审判委员会暂时很难做到,那么,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由暗箱改在阳光下却并不难。规定凡审判委员会断案一律司法听证,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出庭。这样,一方面“回避制度”会同时充分引入审判委员会,自然公正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审而不判”、“暗箱操作”等弊端皆得缓解。
第二,可以普遍吸收诉讼中的不满。诉讼中的不满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不满,它主要是指对法院和法官审判活动公正性的不满。在实践中,还存在来自另一种主体的不满,即来自人大和政法委的不满。根据我国国情和政体设置,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政法委是法院的上级领导,公民对法院判决不服时,经常去人大、政法委上访,人大、政法委就得解决,这样,就会产生来自人大和政法委的不满。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法委领导的责难,这样常使人民法官左右为难。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尚不能较好地吸收这种不满,而司法听证制度确立后,对于上访听证,把人大代表、政法委员请来一起司法听证,大家各抒己见,然后定夺,则可以将质询、责难化于无形。同时也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对于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法委领导的责难的吸收,体现了司法听证对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吸收不满的程序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