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滥用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不闻不问。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4、执行局和法警队的协调工作不够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5、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滞后。主要体现在现场秩序的维持和被执行标的物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里有多方面的因素问题,不仅仅是执法环境的因素,也包括执法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司法警察对案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能力存在隐患,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无边际、未按规定着装,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时有出现。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丢失。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打,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说明司法警察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有待提高。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及职责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