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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歧视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三、 对于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首先,必须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教育平等权,按照教育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要求, 修改完善我国宪法教育平等权条款。并且,要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领导来保障,取消一些歧视性的政策,更重要的是,我国要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通过加强立法来确保公约中规定的教育平等权得到实现,这是一个国家应当承担的宪法法律责任。


  

  其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当受到侵害的时候, 应得到救济。不能因平等权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权利而得不到具体化的救济。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是宪法对公民教育平等权进行有效保障的有效途径。同时,还要将公民的诉讼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使公民的诉讼权从一般的权利上升为宪法诉讼权。因为,在法治国家里,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


  

  再次,加快培育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意识。我国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 加大宪法宣传和保障力度, 大力提高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意识。


  

  最后,要从根本上彻底改变固有的教育评价体系,需要政府以及教育监管部门进行体制改革,更需要老师教育理念的转变。并且,要改革中高考制度,摒弃“唯分数论”或“分数压倒一切”的价值导向,确立“全面素质教育”的价值观。另外,要加大教育机关的监察和处罚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对存在教育歧视的学校和老师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罚,努力防止类似教育“冷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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