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教育歧视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在上述涉嫌教育歧视的事件中,学校和老师对学生采取明显不合理的差别式对待,与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相违背,是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扭曲了教育的本质——塑造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完全背离了教育的真正目的。


  

  宪法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虽然“素质教育”已经提了多年,但是学生的分数还是老师评先争优的依据,原因在于我国应试教育的模式还没有改变,高考的指挥棒未变,当前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标准未变: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才是好学生,教出好成绩的老师才是好老师。


  

  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所谓素质教育,应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对于学生的培养,就应根据其特点,因材施教。现代教育观念认为,最好的教育是平等和尊重,充分发挥每个孩子的优势和潜能。


  

  因材施教是教学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根据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教师选择适合每个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的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然而,上述事件中学校和老师采取给学生贴“差生”标签和明显不公平的差别式教育方式并不是因材施教所应该采用的合理方式,必须严厉禁止。


  

  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的神圣使命。因此,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先天禀性因材施教,让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作为教师应彻底消除偏见,切不可厚此薄彼,因材施教的精神就是有教无类,人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教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