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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歧视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9月2日,在四川巴中市龙泉外国语学校,一李姓老师要求表现差的学生写承诺书并交2000元保证金才能入学。家长认为老师是故意刁难,“明摆着不让孩子上学”,双方由此发生抓扯。 (9月3日《华西都市报》)


  

  今年10月,青岛市四方区出现一位“牛奶老师”。这位初中老师规定,孩子每写错一个字,就要被罚带一盒牛奶到学校,奖励给成绩好的孩子。一个孩子接连三天被罚,他带了将近一箱牛奶到学校。还有其他老师,要求“差生”提供巧克力,奖励“优秀生”。


  

  最近,还有许多类似的教育“冷暴力”事件接连发生,都涉嫌教育歧视。


  

  二、宪法学分析


  

  以上各种荒唐的教育歧视事件都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教育平等权。


  

  (一) 人格尊严


  

  在宪法学上,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它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上述事件中,学校和老师采用“绿领巾”等标识来区分“好学生”与“差学生”是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它是通过外在颜色区分,对学生进行结构分层和身份界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种分类虽然美其名曰是“激励”,实质上却是一种教育软暴力。尽管校方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励学生上进,并非歧视”,但是校方滥施教育软暴力已经伤害了孩子与家长的自尊心,没有尊重学生平等的人格,通过给部分学生贴“差生”标签的方式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学生依照宪法规定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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