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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

  

  最后,向评价主体提供正确而完整的信息。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是建立在评价主体对于有关诉讼的信息加以运用的基础上的。一种公正的评价,无论是法律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以获得准确而完整的信息为必要条件。如果用以评价诉讼过程公正性问题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完整,遗漏了其中重要的信息,那么就很难使评价主体作出正确、公正的评价。有时候,对于某一诉讼过程的社会评价声势如此强大,以至于对正在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造成巨大的压力,而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却可能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但是,这样的错误却不能完全归咎于参与评价的公众,因为他们得到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可能是不完整的。他们把错误的信息当成准确的信息,把接受到的不能反映诉讼过程本质的有限信息,当作了具有决定性的最重要的信息,自然就会作出不正确的评价。在法律评价中也是同样的道理。一项错误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再次重复,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请示的一个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作出了错误的答复,其原因可能就是原审法院或下级司法机关没有提供完整的信息,删除了与原审法官或下级司法机关请示者的主观愿望相冲突的重要信息。有时对于诉讼过程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公众不了解真相。法律评价主体掌握了完整准确的信息,其作出的评价自然更为客观和公正。公众了解到的关于诉讼的信息少而且不准,与法律评价得出不一致的评价结论当在情理之中。所以,无论在何种评价体系中,向评价主体提供准确而完整的相关信息,是让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共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任何提供这类信息的人员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为此,应当强化提供此类信息的规范性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作者简介】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页。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491页。
同注,谷口安平书,第100页。
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11月6日版《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及其孙大午案相关评论文章。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同注,E.博登海默书,第451页。
罗尔斯认为:“任何充分体现了一种法律体系观念的规范体系都要遵循它们。”“但由于这些准则仅保证对规则的公正的、正常的实施,而不管规则本身的内容,所以它们可以与不正义相容。”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
同注,公丕祥书,第374页。
同注,E.博登海默书,第260页。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同注,谷口安平书,第101页。
谷口安平在《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中讲了一个关于“鳄鱼的审判”的传说。据说在热带丛林中的某个部落实行这样的审判。他们把原告和被告分别绑在湖边的两棵柱子上,等待黄昏的来临。到了那个时候,一条年老的鳄鱼将会从湖底爬出来,吃掉两个当事人中的一个,被吃掉的一方当然就败诉了。这样一个审判程序被认为包含着公正的要素。因为在这个审判中不可能有人类自身的恣意。参见前注,谷口安平书,第90页。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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