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

  

  另外一个影响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是程序公开。诉讼程序尽可能地公开,自觉将诉讼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仅这一点往往就能够赢得公众对于诉讼过程的信任感。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2003年辽宁省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刘涌的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改判当时招致公众舆论的质疑,其原因之一,就是判决没有明确宣告改判的理由,而只是含糊其词地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了改判。判决形成过程虽然是秘密的,但判决理由的公开也是程序公开的一部分,不公开改判理由,公众就不能不猜测其原因并怀疑改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程序公正为当事人和公众所关心,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获得良好的公正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所绝对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实体公正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更重要的。在中国这样一个程序意识还未普遍强化的社会里,实体公正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占有比程序公正更重要的位置。“鳄鱼的审判”[15]那样一种程序虽然多少包含着一点公正的成份,但当事人和公众更愿意看到实体上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因为实体上的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内容更为接近,同时,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体方面的利益冲突。只有在否认实体公正也有标准的地方,程序正义才被推上唯此独尊的地位。而事实上,实体公正问题即使在具体的诉讼中常常被争议,也不是没有判断标准的。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中,社会评价比法律评价更关注实体公正,因此,诉讼的结果真正遵循并体现实体公正原则,这是让社会评价给予诉讼过程肯定性评价的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条件。


  

  总之,司法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应当尽可能满足公正的要求,提高公正的水平。现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而且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司法行为公正性的要求。这种实践对于实现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消解对于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培养公众完善的法律意识。公众对于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对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的理解,公众法治观念淡薄,都是导致对于诉讼过程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相互冲突的重要原因。公众缺乏完备的法律意识,就很难理解通过诉讼体现出来的法律正义。在缺乏完备的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公众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就往往会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以直觉代替分析,以非理性代替理性。因此,对公众加强法律知识、法律正义原则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健全的法律意识,是让社会评价理性地接近法律评价的重要途径和条件。


  

  再次,规范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公众。公众对于诉讼过程是否公正的判断,在今天主要依赖于传媒的导向作用。公众独立的判断力是相当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传媒提供的有选择性的信息特别是传媒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对于公众起着巨大的引导作用。传媒的观点往往变成公众的观点,传媒暗含的观点,也会诱导公众作出某种与此相同的判断。公众对于传媒不自觉的信任,极易被传媒所利用甚至误导,从而形成一种对诉讼公正性的不正确评价。我们应当鼓励媒体积极参与对诉讼的评价和监督,但是,也应当看到,新闻舆论工具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本身也还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对于传媒宣传行为的规范,对于传媒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在协调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冲突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传媒应当帮助公众理性地看待诉讼,而不是“参与审判”。“当诉讼案件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的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讯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1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