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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

  

  5.明确了仲裁协议对新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适用效力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存在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的可能,也就产生了仲裁协议对新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承认仲裁协议对新的权利义务主体有效,必然扩大仲裁协议的适用对象,从而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适用仲裁法的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对此作了规定:第一,根据适用仲裁法的解释第八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第二,根据适用仲裁法的解释第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第三,根据适用仲裁法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只有在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受让人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时除外。上述规定扩大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体现了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


  

  6.进一步扩大了仲裁协议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仲裁协议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制度要旨是,把仲裁协议视为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一个单独协议,从而不以主合同变更或存在效力瑕疵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在仲裁协议自治原则的制度设定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其适用范围,即主合同存在的何种效力瑕疵可以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8]据此,仲裁协议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就包括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四种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主合同还可能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比如主合同尚未成立、尚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等。因此,进一步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自治原则应否适用于主合同效力瑕疵的这几种情形。适用仲裁法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__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据此,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9]仲裁协议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排除了主合同效力瑕疵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可能性,当然是对仲裁的支持。


  

  7.明确规定通过援引方式可以达成有效仲裁协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不对争议解决方法作具体的、详细的约定,而是笼统约定争议解决适用其他合同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或者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解决。因此,通过援引的方式能否在当事人之间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适用仲裁法的解释本着支持仲裁的精神,对此作了肯定回答,在第11条规定:合同约定争议解决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10]明确肯定通过援引方式可以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当然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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