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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



——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

万鄂湘;于喜富


【摘要】1994年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仲裁法的某些规定未能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有些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就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特点、主要内容、余留问题等作了简要评介。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司法监督
【全文】
  

  一、基本背景和主要特点


  

  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各国仲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种关系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另一方面是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国际范围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一般趋势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逐步弱化,而支持与协助则不断强化,支持仲裁已成为各国普遍遵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政策。[1]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我国对内对外民商事交往的飞速发展,仲裁制度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在仲裁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成为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为了规范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都作了相应规定。特别是1994年《仲裁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仲裁法的某些规定未能体现支持仲裁精神,某些规定则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国际上普遍采纳的一些旨在支持仲裁的制度还付之阙如,不符合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一般潮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仲裁法关于仲裁司法监督规定的一些弊端逐步显现出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等方式,对仲裁法拾遗补缺,推动着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实践发展。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围绕司法与仲裁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的适用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适用仲裁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比较集中的解释性规定。


  

  适用仲裁法的解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从范围上看,密切联系司法实践,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仲裁的案件包括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件、仲裁财产保全案件、仲裁证据保全案件、本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案件、[2]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案件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案件。适用仲裁法的解释迎合实践需要,主要对这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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