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

  

  五、审判救济程序的正当化:上诉审、再审程序的修正浅论


  

  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中,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典型表现就是刑事审判。“审判程序是为探求这方面(定罪)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注:(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事实正是如此。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即使再科学、再理性的审判程序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各国立法均普遍规定了审判救济程序即上诉审程序或再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即二审程序同时是终审程序,因而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具有救济性,又具有终局性。上诉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能否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有效行使,使被告人在裁判发生效力前获得充分的救济,是衡量上诉审程序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尺。然而,我国上诉审程序目前却存在一些不合理、欠正当之处,需要作以下修改:其一,严格禁止“疑案内请”做法,杜绝“程序虚无”现象。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疑案内请”的做法,即下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定罪量刑上的疑难问题时,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进行内部请示,然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在“内请”制度下,一审裁判实际上是上级法院的意见,案件即使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会维持原判,两审终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终审,二审程序形同虚设,被告人的上诉权事实上被剥夺。其二,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取消“调查讯问式”的二审方式,二审一律公开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的所谓“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为例外。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演变成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据调查,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全部上诉案件的30%,(注: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因此,二审应当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取消“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一律公开审判。其三,应当取消第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代之以第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第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实行全面审查原则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已经有了一定的深度,允许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容易导致第二审法院将矛盾再次下放,推卸审判责任,不能真正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甚至成为二审法院变相加刑的一种手段,也不利于加快案件审结速度,提高审判效率。因此,立法应当取消第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的,可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如果经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直接改判无罪。这样,有利于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实质化,防止第二审程序的形式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